2008年12月31日 星期三

不持金錢學處指南

不持金錢學處指南

1、捨墮第18條︰「任何比丘,自捉持金銀及錢,或令捉持之,或受其留置者,尼薩耆波逸提。」

1.1 違犯之三種情形︰
1.1.1 自己接受金錢。
1.1.2 指使他人為自己接受金錢。
1.1.3 允許他人將錢放在自己身旁或為自己保管金錢。

2、捨墮第19條︰「若比丘以任何型態的金、銀或錢從事交易,尼薩耆波逸提。」

3、比丘如何接受如法必需品之供養:

1.2 如果施主(dàyaka)手中拿著錢或紅包說︰「尊者,我想供養您」,那麼,比丘就不能接受並且應說:「比丘不可接受金錢。」或「這是不許可的。」等拒絕金錢之語,否則就成了默然允許;亦不可教他交給某人或放在某處。假設施主將錢或紅包放在比丘的身邊,說:「這是供養您的。」比丘拒絕他,說:「這是不許可的。」但是施主仍然回答說:「我已經把它給了您。」說完就離去。然後,如果另一位居士前來,問道:「尊者,這是什麼?」比丘可以將剛才的對話告訴他。如果這位居士說:「尊者,讓我將它保存在安全的地方,告訴我一個安全的地方吧。」於是一起走到一安全處之後,比丘可以說:「這地方是安全的。」但不可以說:「將它放在這裏。」只是一句話的差別,就決定是如法或不如法。(根據《Vimativinodanã》中說:如果他說「將它放在這裏。」那就是接受金錢,犯尼薩耆波逸提罪。)總之,比丘只能解釋剛才發生的事而不能講︰「你拿走」、「你看著辦」、「你去處理」、「你知事看事」等語。
1.3 若施主拿著錢但並沒有說要供養給比丘,而只是問︰「尊者,您有淨人嗎?」或「請問您的淨人是誰?」比丘則可指出誰是淨人。
1.4 若施主說︰「我要供養您如法必需品/資具(價值若干元),請問您的淨人是誰?」那比丘就可告訴他淨人是誰,但不可說「交給」誰,提及「交給」誰就有接受和指使金錢的意思。施主須知︰
1.4.1 為了避免比丘犯戒,施主最保險的邀請法是先把錢交給淨人,然後再跟比丘邀請說:「我要供養您如法必需品,價值若干元,已交代給某某淨人。當您需要任何如法必需品時,可以向他提出。」
1.4.2 也可將錢交給淨人之後說:「請向某某尊者如法邀請說:『某某施主供養您如法必需品價值若干元,如果您需要任何如法必需品,可以向我提出。』」
1.4.3 施主若說:「我要供養您如法必需品的基金若干元,已經託付給您的淨人。」則表明供養比丘的是錢(基金),比丘聽了若接受就犯捨墮。
1.5 比丘拒絕金錢後,受過教導的淨人可主動接受該金錢,然後向比丘邀請說︰「某某施主供養您如法必需品價值若干元,如果您需要任何如法必需品,可以向我提出。」那比丘則可接受其邀請。若淨人並沒有作邀請而把錢拿走,比丘也無可奈何。
1.6 門答卡允許(Meõóaka Kappati)︰
「諸比丘,[若]有信、淨信的人們,他們將金[錢]放在淨人的手中,[說]:『用這[錢]給與(供養)尊者所允許的[物品]。』諸比丘,我允許你們接受由此[而得]的那允許的[物品]。
然而,諸比丘,我不說[你們]能以任何方式接受、尋求金銀[錢]。」。
1.7 比丘可以事先或事後(即沒供養時)教導淨人或施主有關戒律允許的供養方式,但不可當場教導,因這有暗示和冀望下次供養之嫌。比丘有金錢執著才會暗示或教導,故比丘應少欲知足,從金錢欲望的羅網中解脫出來。若他們當場問及,比丘才可回答或教導,但當下不能接受金錢供養。
1.8 若施主供養金錢時,比丘唯有拒絕,但應儘量善巧應付,避免讓周遭或施主產生不悅或誤會。即使別人生氣,比丘也不應講任何話語,諸如「這錢是不行的」等。施主也許會不悅道:「您怎麼可以說我的錢是不行的?」或「您怎麼都不給我機會種福?」「您怎麼都不慈悲……」。於此,比丘絕對不能為了讓信徒種福或慈悲而接受金錢。但在事後,比丘可讓施主瞭解比丘不持金錢的戒律和佛陀對比丘的教誡。
1.9 比丘也應知不適宜去的去處(捨墮道場)和場面(比如有供養金錢的齋僧大會或法會),免得到時讓周遭惱怒尷尬或自己犯戒。
1.10 若施主不懂以如法方式供養比丘而使該金錢讓淨人拿去後處理不當或私用,造成施主的損失或不符合施主之意,比丘也無可奈何,因為比丘不能支配和保管金錢。若施主以如法方式供養而淨人不依交代或不當處理,比丘應告知施主取回,以保障施主的權益。若不告知施主,比丘將犯惡作罪。(詳見捨墮第10條)
1.10.1 淨人若自作主張或不當處理有犯什麼過失嗎?若施主已作邀請,則此淨人侵犯到三寶和施主權益。論其果報,可參考頻婆娑羅王過去世的親戚曾因偷吃將要供養三寶的食物而墮落餓鬼道受苦的故事 。
1.10.2 即使淨人吃錢或捲款而逃,比丘亦不可以此為由而自己持錢。比丘應從金錢的世界和顧慮中解脫出來。
1.11 總之,佛陀禁止所有接受金錢的方式。

4、邀請法:

1.12 施主向比丘邀請說:「不管任何時候您有任何需要,只要在我能力範圍內,您都可以向我提出。」這就是對比丘提出的終生邀請法。只要施主作出邀請,那麼任何時候(終身)都可以向施主提出所需的如法必需品,但施主給不給是他的權利。當然,在提出之前亦應考慮施主當時的能力和意願。
1.13 比丘不可製作邀請比丘的「邀請表格」、「邀請卡」、「供養卡」等,因為這有暗示邀請之嫌,但由施主或淨人自己製作則可。
1.14 根據波逸提第47條,邀請期限為四個月的是指藥物的供養(《律藏•經分別》只說是藥物,但泰國的《Vinaya mukha》則解釋為四資具)。在四個月的期限裡,無病比丘可以向已作邀請的施主或淨人要求藥物但非四資具。有病比丘則在任何時候都可向任何人索取藥物。
1.15 如果施主限定供養內容(某項東西),比丘就只能要求那項內容(比如藥物,見波逸提第47條)。若施主只說:「我要供養您四資具(即衣、食、住、湯藥),您隨時可以向我提出」,那麼比丘只能向他要四資具而已,而不是其他任何如法必需品。
1.16 比丘應少欲知足,要求太多會讓施主對三寶(出家人)失去信心。

5、如何向親人、有邀請的施主或淨人提出資具要求?

1.17 最理想的說法是:「我需要某某物品、某某材料和多少數量」,但不能使用以下的言辭,如:「給」、「帶」、「買」、「請」,比如以下的方式則不如法:「給我一件袈裟」,「為我帶來/購置/買/請一件袈裟」,也不要指使或規定他如何進行買賣或交易。但可使用「Kappi」一詞(Kappiyaü karohi,為「將之作淨」、「將之變成如法」之義的簡稱),比如「請kappi一個缽給我。」
1.18 當淨人問及物品價值時,比丘可以講出物品的價值,但只是說明「資訊」而已。
1.19 比丘在商場時可以詢問瞭解物品價格等資訊,但不可討價還價。
1.20 淨人應自知如何為是,懂得善巧地處理比丘所要的必需品,不必比丘開口。

6、把如法必需品供養其他比丘或轉移淨人之方法:

1.21 比丘可說:「請將我價值或等值若干元的如法必需品處理給另一個淨人。」比丘的一切言辭應涉及如法必需品或物品專案,如「我需要供養『一百粒電池』給某某」,「我要供養『若干包水泥』給寺院」。應注意:比丘不得處理錢,只能處理如法必需品,但處理時說明該如法必需品的價值是允許的。例如比丘可說:「請處理我的如法資具價值一百美元給某某居士」。比丘在陳述時,應知自始至終只是在處理「如法資具」而已。「如法資具」不是指錢,也不是錢的代名詞,更不應讓居士和淨人誤以為「如法資具」是「錢」。
1.22 比丘要供養另一位比丘,可以說:「我想供養某某尊者如法必需品等值若干元」、「將若干資具供養某某尊者」。或是向淨人說︰「你去向某某尊者邀請說,若他有任何需要可以向你提出」。
1.23 若施主知道所供養的如法必需品被轉移給其他比丘而感不悅時,施主應知比丘所接受的如法必需品可以以如法的方式任意使用。當然,比丘儘量不要在施主面前轉供養其他比丘,因施主也許只認識或信敬此比丘而非其他比丘。
1.24 若淨人已作邀請,比丘在遠行外出前可以直接給與「資訊」,比如路上需要用到什麼及其價值(如機票價格、簽證費用等等)。
1.25 若比丘單獨外出,可預先告訴親人或已作邀請的淨人或施主有關「目的地的淨人」的資訊。

7、處理捨墮金錢和捨墮物品

1.26 比丘所擁有的金錢或捨墮物品必須完全地捨棄給在家人(如父母親)。若沒有在家人的話,僧團必須派一位清淨比丘拿去丟掉。該犯捨墮比丘無論如何都無法把它變成如法。捨掉後,比丘不應還有想要取回之心。
1.27 若錢捨掉後,居士再用該錢如法地供養物品的話,則僧團可用,除了原接受金錢的比丘。
1.28 如果第一步錯(即比丘接受金錢)而由自己或淨人買來的物品都成為「大非法物」(以缽為例,稱為「第一缽」Pathama patta),整個僧團(包括五眾︰比丘、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都不能用。
1.29 第一步沒錯但第二步錯(即比丘沒有接受金錢,但比丘跟淨人處理資具過程中犯錯)處理來物品的(比如缽,稱為「第二缽」Dutiya patta),那麼該比丘不能用,其他比丘可用。

8、比丘與淨人之間的定位和態度

1.30 淨人,巴厘語kappiyakàraka,簡稱kappiya,定義為︰使事物成為比丘允許接受或使用的在家人。
1.31 有種錯誤的觀念即認為「淨人是替比丘收錢的」。事實上,淨人是在替施主保管供養比丘如法必需品的錢。若他已如法邀請比丘,則也在替比丘保管讓比丘在需要時可以索取的如法物品。
1.32 淨人必須對三寶有信心,懂得一些基本的比丘戒律,起碼能以如法的方式護持比丘與僧團,使比丘清淨地持好戒律。若淨人經常使比丘犯戒,比丘也應更換淨人。
1.33 若比丘假藉不持金錢為名,卻不少欲知足,把施主當銀行,把淨人當免費傭人,或懷疑淨人吃錢而常查賬,或如婦人般討價還價,猶如守財奴,失去了比丘的持戒精神,枉為人天師範。如此不但讓淨人得不到善法益,且懼怕而遠離之,不敢當僧眾淨人,這就會對僧團造成很大的傷害。故比丘不應太多的不當干涉,當攝護六根、少欲知足。同樣的,淨人和居士也應知道少欲知足的出家人還是很多,且僧團樹大有枯枝,淨人若遇非少欲知足的出家人可以如法規勸,並應瞭解比丘的修養是不斷完善、漸淨其心的,也許有朝一日他亦能成一位聖賢者。

9、結論

不持金錢並非很難,不必擔心沒錢而導致寸步難行或種種不便。佛陀曾說持戒者可得心想事成之善報,以及犯戒的種種過患。持金錢會使比丘不明不淨,既使僧團受汙,亦會使寺院建築及物品成為比丘不能使用之捨墮物,同時亦造成他修行上的障礙(一直追悔掉舉),後患無窮。故比丘應瞭解此戒律的嚴重性。總而言之,比丘應少欲知足,不邪命自活,應常省思《清淨道論》中的活命遍淨戒 以及《慈愛經》中有關善行者應具足之十五種美德 。即使技巧上沒犯戒律,但欲求過多也會使心趨向污染。再者,佛陀制戒之十個目的 也應謹記在心。(本稿經帕奧禪林學眾多次研討及整理,初稿成於2002-11-11,修訂於2005-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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